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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政策
06-04 2024
06-04 2024
03-19 2024
03-19 2024
03-19 2024
重大政策解读
中小企业使用知识产权案例研究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持续打造一流创新生态、建设国家创新高地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财政职能,支持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提出要下非常之功、用恒久之力,努力建设国家创新高地,在对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构建一流创新生态等多方面作出了系统安排部署。2021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 当前我省正处于调结构、稳增长的关键节点,亟需创新驱动助力高质量发展,但部分企业、科研人员对于政府政策导向知悉不够,亟需整合出台支持创新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以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推动和助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此,省政府责成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教育厅、科学院等部门和单位对现有支持科技创新的财政政策措施进行了梳理,借鉴了山西、福建、广东等省先进做法,研究提出十大类别34条具体财政支持政策,统筹科技资源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集中力量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整体考虑 《若干政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支持科技创新重大决策部署,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树立“项目为王”的鲜明导向,加快构建一流创新生态,优化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助力我省建设国家创新高地。主要遵循四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聚焦重点、精准发力。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支持创新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聚拢政策、聚集资金,重点支持锻造一流创新平台、凝练一流创新课题、培育一流创新主体、引育一流创新人才、打造一流创新环境。二是坚持统筹整合、加大投入。坚持“紧日子保基本、调结构保战略”的原则,在立足于统筹整合、用好用活现有政策和资金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财政科技投入,增强财政政策引导效果。三是坚持创新机制、注重绩效。创新财政投入机制,综合采用前补助、后补助、基金、贴息等方式,强化激励引导作用。加强政策实施绩效评价,强化结果应用,不断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四是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和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激发市场创新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政策措施和创新点 《若干政策》十大类34条具体财政支持政策。一方面汇总了现有的企业研发补助、院士基金、支持科研成果转移转化、落实科技企业税收优惠等17条政策。另一方面参考部门政策建议,研究拟定17条新政策,进一步完善了财政支撑创新发展的政策体系。主要包括: (一)创新财政支持方式。一是通过“一事一议”支持省实验室、大科学装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对于省级层面设计布局的嵩山、神农种业、黄河等省实验室给予开办费和建设期研发经费支持。对纳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体系、获批的国家实验室(分基地),根据科研实际需要,按照“应保尽保”原则足额保障科研经费需求。二是采取绩效考核、优秀奖补等后补助方式,对批准建设的中试基地、省产业研究院等给予支持。三是综合多种方式支持智慧岛市场化运营融资。对运营公司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的,给予最高30%贴息补助,省市按照1:1负担;对建设期满通过考核的智慧岛给予最高5000万元后补助。 (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发展。给予郑州大学、河南大学专项资金引导支持,推动两校在新一轮“双一流”建设中晋位升级。实施“双一流”创建工程,推动更多高校进入“双一流”建设行列。安排专项经费,支持省科学院重振重建、省农科院做优做强。 (三)引导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鼓励省内企业借助省外境外科技力量攻克河南产业发展亟需解决的技术难题,对“揭榜挂帅”形式产生的项目,省财政按不超过合同额的30%给予支持。采用“基础+增量”的补助方式,对建立研发预算制度、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根据其上年度研发费用及增量情况,给予最高20%比例不超过5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 (四)完善多方参与支持基础研究的新机制。设立总规模1500亿元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和150亿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推动省级与各地、高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等共同出资设立科技研发计划联合基金,进一步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科技企业和投入基础研究。 (五)鼓励区域创新发展。对于地方政府主导创建的省实验室,根据地方政府投入情况给予一定研发补助。鼓励市县对科技信贷给予贴息支持,省财政根据市县贴息规模按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奖补。引导各地优化创新生态,带动研发投入提升。省财政对全社会研发投入增速快和强度大的市(县)给予一定奖励。
一、制定背景 2019年10月,党的第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适当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养老保险、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事权。 2020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新增的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在立法层面赋予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中央事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新修订的专利法相关条款,就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具体制度进行认真研究,结合地方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实践经验,制定《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以下简称《裁决办法》)。 二、制定过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从三个方面积极推进《裁决办法》的制定工作。 一是从实践出发,全面梳理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结合地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相关实践经验,研究处理重大专利侵权影响案件的具体制度。通过组织地方局召开调研座谈会,了解地方处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难点和问题,以及国家与地方处理相关案件的衔接和协调机制。 二是深入研究,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理论研究。委托有关研究机构和高校依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相关法律规定,基于我国行政裁决理论及执法实践,结合其他领域关于行政裁决的立法及执法实践,系统分析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制度,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起草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先后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的意见与建议。在吸收相关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公开征求意见稿,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等渠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共收到包括商会、协会、企业、律所等单位的24份共147条意见,对有关意见逐一作了梳理分析,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随后,组织北京、河北、上海、江苏、浙江、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等行政裁决办案量较大的地方局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充分采纳合理意见,深入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送审稿)。 2021年5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对《裁决办法》进行了审议,5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发布。《裁决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裁决办法》共27条,对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界定、立案条件和材料、证据调查权限、检验鉴定规则、技术调查官规定、相关期限、执行与公开以及裁决其他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一)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界定 《裁决办法》第三条对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包括: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严重影响行业发展的、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重大案件以及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以上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情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并将请求材料寄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寄出的邮戳日为行政裁决请求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裁决办法》的立案规定进行审核,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对于不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立案,并告知请求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请求处理。 (二)立案条件和材料 《裁决办法》规定了行政裁决的立案应当符合第三条所述的情形,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四)人民法院未就该专利侵权纠纷立案。 《裁决办法》还规定了请求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交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符合第三条所述情形的证明材料。 (三)证据调查权限 《裁决办法》对提交证据要求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可以提交初步证据和理由,书面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调查或者检查。同时,办法规定了办案人员在调查或者检查时,可以行使的有关职权。包括:(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涉嫌专利侵权行为有关的情况;(二)对当事人涉嫌专利侵权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三)检查与涉嫌专利侵权行为有关的产品。并明确了办案人员在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办案证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将相关案件调查工作委托有关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 (四)检验鉴定规则 对于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复杂技术问题,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裁决办法》规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应当事人请求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验鉴定,并明确了当事人请求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单位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检验鉴定意见未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对于鉴定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方先行支付,结案时由责任方承担。 (五)技术调查官规定 《裁决办法》明确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处理,提出技术调查意见。并进一步明确相关技术调查意见的在案件中的法律地位,相关意见可以作为合议组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技术调查官相关具体规定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5月7日印发的《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暂行)》执行。 (六)相关期限 一是立案期限进行了明确,参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立案期限明确为,请求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 二是口头审理通知期限进行了明确。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办案部门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3个工作日前将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但有相关企业、行业协会提出,考虑到重大专利纠纷较为复杂,相关口头审理准备时间可能较长,3个工作日较短。办法第十六条明确了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5个工作日前将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三是对办案期限进行了明确,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因案件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结案的,经批准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七)执行和公开 《裁决办法》第二十三条中明确规定了,行政裁决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根据需要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配合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若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裁决的执行。 行政裁决作出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如果涉及商业秘密等不适合公开的信息,应当删除后公开。以确保在裁决公开过程中相关当事人享有的相关商业秘密等权益不受到损害。 (八)其他程序 《裁决办法》还对裁决的办案人员、立案程序、回避制度、案件合并处理、口头审理程序、中止的条件、与无效程序的关系、调解程序、执行和公开、司法救济渠道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为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指导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做好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归属与处置工作,有效防控相关法律风险,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办公厅(室)联合印发了《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就《指引》内容解读如下。 问:《指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当前,我国高校院所专利转化运用水平相对较低,高校院所有效专利实施率、产业化率均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产学研合作是目前高校院所专利转化运用的重要模式,但普遍存在合同约定不明的隐患,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屡见不鲜。法院裁判文书公开数据显示,近十年判决结案的高校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诉讼中,超过50%的案件与相关条款约定不清有关[1],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专利转让、职务发明奖励、专利实施许可、商业秘密等条款约定不明。例如,北京某大学曾因商业秘密约定不明与合作企业发生纠纷[2],天津、湖北均有高校曾因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约定不明陷入纠纷[3]。调研发现,进入诉讼程序的产学研知识产权纠纷仅为冰山一角,大多数纠纷因协商解决或合作终止而未公之于众。 产生上述现象有多种原因:一是大部分高校院所和企业在产学研合作中订立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多为格式合同,条款简单且不够严谨,对潜在知识产权风险预估不足;二是产学研双方在合作谈判时对知识产权相关的权利义务不够重视,对产学研合作的交易属性认识不够,签订协议前没有通过谈判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等核心内容;三是多数高校院所缺乏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专业人才,知识产权运营经验欠缺、能力不足。 针对上述问题,三部门联合制定了《指引》。一方面,可以引导产学研合作双方从项目启动之初明晰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置方式,从而提高合作效率,降低法律风险,避免知识产权纠纷;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高校院所与企业合作的法律意识、交易意识和谈判意识,规范引导知识产权交易过程。 问:《指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为提高针对性,《指引》仅列出了产学研合作协议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核心条款,包括共性条款和个性条款。共性条款包括定义和解释、保密等内容,个性条款根据产学研合作的知识产权归属常见情形分为三类:知识产权归高校或科研院所所有、归企业所有、双方共有或各自拥有。进一步地,根据不同知识产权处置方式,细分为7种情形。个性条款的具体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学术发表等。 需要说明的是,在“高校或科研院所拥有知识产权的有关条款”下,借鉴国外经验,引入合作企业有权在一定期限内磋商转让或许可的模式。这种模式有利于加快专利技术商业化进程,使高校院所获得更高的知识产权转化收益。 此外,在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背景下,《指引》专门考虑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情况,明确相关内容,避免多个权利主体在知识产权处置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更好促进职务发明的顺畅转化。 问:《指引》使用方法是什么? 答:高校院所和企业可以根据双方倾向的知识产权处置方式,参考借鉴《指引》相应类型的条款内容,拟定合作协议的知识产权有关条款,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条款内容进行适应性修改,作为产学研合作有关协议、合同的组成部分。 同时,为便利校企各方使用,结合《指引》主要内容,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发了相应基础性公益服务工具,可在线进行产学研合作协议填写和生成(系统网站地址为:agreement.sipop.cn)。产学研合作双方可以参照使用说明,根据产学研相关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情形选择合适的协议模板进行在线填写,填写完毕后用户可自行下载填写完成的协议文本。 问:《指引》发布后的下一步计划是什么? 答:下一步,三部门将利用多种渠道面向高校、科研院所和中小企业进行宣传推广,组织专题培训或开发专门培训课程,切实降低产学研合作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此外,在《指引》试行过程中三部门将及时收集使用各方的反馈意见,根据社会需求进行更新或开发针对不同场景和对象的细化版本。